签好买卖房产合约,并找到交接律师后,您总会在律师的问卷上看到这样的问题:
- 房产的用途是自住还是出租?
- 房产是否由您和您的已婚配偶共同居住?
律师为什么会关心这样的家务事呢?这要从房产的多重身份说起。一栋房子,除了有它的城市地址,有它的法律描述,也有它在不同法律法规中的特殊身份。这些多样身份,决定了地产交易中的关键程序和税务问题。
本篇从民用房产交易的角度,介绍房产的三个常见身份: 婚姻房(Matrimonial Home),主要自住房(Principal Residence),首要居所 (Primary Place of Residence)
让我们继续跟随本博网红主人公大鹏同学和珍珍同学(一对多伦多的年轻夫妻)的故事,来看看这几个概念的应用:
- 大鹏和珍珍正式领证结婚后共同居住的房产,产权可以在大鹏一人名下,珍珍一人名下,或两人联名所有,也可以是两人租住的房产;
- 房产可包括两人在多伦多郊区的独立屋,用于周末休闲;市中心金融区的小公寓,用于周一到周五上班歇脚;多伦多北部度假区的小木屋,每年夏天的周末去钓鱼烧烤;所以,婚姻屋可以不止一套;
- 由于婚姻屋和其特权是由安省的家庭法说了算的,因此安省之外的房产,只作为一般资产对待,而不享有婚姻屋的特权;
- 如果珍珍和大鹏没有领证结婚,而是同居夫妻,则不存在婚姻房的概念(同居夫妻房产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不在本篇讨论之列)
婚姻房特权
- 结婚后买第一套房的时候,大鹏已经开始工作,珍珍还在读书,没有收入。贷款经理说,用大鹏一个人的名字拿到贷款的几率更高。所以产权上自然也就只能写大鹏。但是珍珍也要到律师办公室签署贷款文件,作为配偶许可大鹏抵押婚姻房获得贷款;
- 搬进新房不久的一天,珍珍和大鹏为了家务事争吵起来,越吵越凶。大鹏怒气冲冲地亮出房产证说,这房子是我的,首付是我爸妈出的,贷款和地税也是我付的,你现在要么给我蒸一锅大包子,要么卷铺盖走人。珍珍由于早就看了本博客,理直气壮地地亮出结婚证,正告大鹏: 这房子是婚姻房,我虽然没有产权,也有居住权,你休想赶走我。如果你要闹离婚,这房子的价值我还得分一半呢。大鹏非常后悔没有及时看到本博客,也没有考虑用婚前协议或是婚内协议保护父母的首付和自己的投入。大鹏沉默片刻,乖乖掏出手机,从附近的包子店定了个外卖。至于房子的事情,再从长计议吧。离婚的经济成本太高,虽然可以用来要挟对方,但真要实施起来,可能还离不起。(要对这一知识点有更多了解,需借助家庭法律师的专业意见);
- 几年后,珍珍和大鹏还是一对偶尔吵架的模范夫妻。珍珍也有了不错的工作和收入,两人打算卖掉小房子换个大房子,为生儿育女创造空间。虽然现有房产的卖家只是大鹏一个人,珍珍也要到律师办公室签署卖房文件,作为配偶许可大鹏出售婚姻房.
婚姻房的身份会在产权上体现出来吗?
律师回答:我们在产权调查中查看了当年买房时候登记的贷款,上面有珍珍作为配偶的签字许可。
而且您也在问卷上告诉我们,这是您和珍珍女士一起居住的房产。所以麻烦您老婆请个假吧。
大鹏的卖房律师和买家律师忙乱中都没有调出贷款注册仔细查看,大鹏也没有如实告诉律师房产是婚姻屋。
从基本的产权状况中,只能看到户主的信息,而看不到房产是否为婚姻房。
(虽然如此,卖家签署的交接文件中,有一份宣誓书,要大鹏如实陈述婚姻房现状。在宣誓书上故意撒谎属于伪证罪。)
自从那次包子事件的吵架后,珍珍还是觉得担心,自己的名字不在产权上,万一大鹏偷偷卖房,然后玩失踪怎么办。
珍珍背着大鹏,咨询了家庭法律师,又联系了地产律师,单方在产权上注册了“婚姻房指定”。这样一来,无论是换贷款还是卖房子,都无法绕过珍珍。
当然这一招在和平夫妻间不太可能用到,我们通常看到的是,在离婚大战拉开序幕的备战时期使用。至于此招还有什么其他妙用,就要请教家庭法律师了。
主要自住房(Principal Residence)
我们这里讨论的主要自住房,和会计师们常常挂在嘴边的主要自住房不完全是一个概念。从税务规划的角度上,有多套房屋的纳税人可以指定主要自住房,从而获得增值税的豁免。主要自住房的居住者可以是纳税人本人,也可以是纳税人的配偶或子女。对此话题感兴趣的同学请咨询会计师,或参考枯燥冗长的加拿大税务局出版物:Income Tax Folio S1-F3-C2, Principal Residence
交易律师所关心的主要自住房,则是和土地传让税(Land Transfer Tax)首次买房退税的资格有关。根据安省财政厅的要求,首次买房者退税的条件之一,就是买家本人需要将房产作为主要自住房,衡量依据是在交接日起9个月内入住。至于房产3年5年后是否仍为买家的主要自住房,则不是交易时刻所考量的议题。
首要住所的概念,会在楼花房花交接中用到,是自住型买家HST退税条件之一。
这一条件包含几个要素:
- 第一,居住者在全球范围内只能拥有一处“首要住所”;
- 第二,
居住者的身份,必须是签署合同的买家本人,或亲属(Relation, 由Income
Tax Act定义,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养子女,孙子女,亲兄弟姐妹,妻子丈夫,同居配偶;
前夫前妻--只针对HST Rebate适用);
- 第三,将房产作为主要住所的意图需要在签约购买楼花的时刻体现出来。
用人类语言来解释一下这几个要素:
希望能追根溯源的同学,可以移步参考CRA文件:GST/HST New Housing Rebate RC4028(E) Rev. 10/16
写到此处,作者自己把自己惊吓到了,究竟是怎样的精神和意志和脑洞,居然把三个文章生生串成了一个文章,读起来一阵气短。只好起一个炫目的标题来为这个大杂烩正名。
JL更新于May 26, 2020. 本文不能作为法律和税务建议,只作为一般科普。如专业人士发现本文谬误,请不吝赐教。
在本文调研过程中,我曾多次参考并反复阅读JK TAX的税务博客,特此鸣谢。想获取更多税务知识的朋友,这个博客是启蒙的好资源:
https://jktax.ca/category/blog-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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