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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哪里提出?


想象一下这个场景: 多伦多的律师索狄先生在Facebook上结识了伦敦的医生贝蒂女士,二人聊得非常投机。当了6个月的网友后,贝蒂做出了一个重大决定:搬到多伦多,嫁给索先生。和很多传奇的因缘不同,这段跨国恋情的寿命短暂,婚礼过去刚半年多,两个人就劳燕分飞。贝蒂女士回到老家伦敦定居。索先生则依然在多伦多从事他的律师行业。这时候,两人还有最后一个问题要处理:从法庭获得一纸离婚证书。两人在安省有一处婚姻屋,没有小孩。

此刻矛盾出现了:这个案子该由哪家法庭立案办理?

贝蒂女士先下手为强,在伦敦的法庭提出了离婚申请,那天是2015年7月2日。 但作为医生的贝女士显然对法庭的表格文件并不熟悉,她首次提交的申请材料有重大缺陷,直到9月23日,这些缺陷才被完全修改正确。也就是说,9月23日才是贝女士的离婚申请生效的日子。

而多伦多的索先生也没有等待太久,紧随贝女士的节奏,他在2015年7月14日向安省的法庭递交了离婚申请,并试图将申请呈交位于伦敦的贝女士。索先生称,贝女士蓄意逃避接受来自安省的文件,贝女士则说,索先生的文件寄错了地址。但有一点可以确认,那就是在9月11日,贝女士便明确得知,索先生已经向安省法庭提出离婚申请。索先生同时提出动议,要求安省法庭将贝女士在伦敦的离婚申请“搁浅”。

现在,安省的法庭需要做出判断:这桩申请应该在安省法庭继续下去,还是应该由伦敦的法庭接手? 贝女士和索先生争执不下,都希望案件在自己家门口展开。

贝女士的理由:
  • 她率先在伦敦的法庭提出离婚申请 (她承认申请文件有重大疏漏)
  • 她无法承担在安省进行离婚诉讼的相关费用(法庭不能认同这一说法)

索先生的理由:

  • 在贝女士最终递交正确的申请文件前,索先生向安省法庭提交了正确的申请
  • 两人在安省注册结婚,婚姻屋位于安省
  • 索先生在安省工作,并在安省拥有财产

法官在衡量了两人各自的理由后,认为贝女士的说法站不住脚,贝女士是名在职医生,其收入完全可以支付相关诉讼费用。而且,贝女士可以请安省的律师代理,并通过电邮传递文件,通过电话会议的方式出席法庭听证。法官给出了一系列具体命令,推动案件的进展:

  • 贝女士有60天的时间对索先生离婚申请作出回复,并向法庭呈交相关文件;
  • 双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互相呈交文件;文件送达日期为邮件发出当日;
  • 贝女士可使用律师行作为中介,向安省法庭呈交文件

法律小常识: 离婚申请的提出

根据加拿大联邦法立法【离婚法】第3条的规定,

  • 在离婚案件启动之前,如果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某个省份居住至少一年,该省份的法庭便可受理该夫妻的离婚案。

  • 如果夫妻双方在两个省份的法庭分别提出离婚申请,那么,率先收到申请的法庭将受理该案件。

  • 如果夫妻双方于同一天在两个省份的法庭分别提出离婚申请,且30天内没有任何一方撤诉,则案件将转交给联邦法庭受理。

让我们再用案例解释一下这几条法规:

案例一:艾玛与吉姆与2012年1月在安省结婚,2014年1月,二人正式分居,艾玛回到温哥华工作,吉姆一直居住在安省。2015年2月,两人开始离婚程序。此时,以下申请都被视为有效:

艾玛可在BC省法庭提出离婚申请;
吉姆可在安省法庭提出离婚申请;
同时,艾玛也可在安省法庭提出离婚申请;
吉姆也可到BC省法庭提出离婚申请。

案例二:2012年,伊思和弗里德在阿尔伯塔省相遇并结婚,2015年春季,他们提出了分手。弗里德搬到安省定居,伊思则在加拿大的各个省份间穿梭,做不同的合同工。2016年春季,弗里德在安省住满一年,伊思则是在魁北克待了3个月,又到海洋省住了5个月,又飞到BC省工作4个月。这时候,只有安省的法庭可以受理两人的离婚案。离婚申请可由任何一方提出。

家庭法官司,法律援助能帮你做什么?

安省法律援助扩大:惠及家庭法当事人


50岁的萨拉女士是一位康复理疗师,两个孩子的母亲,她经历了漫长而纠结的离婚官司。在律师费用耗尽了她的个人财产后,她不得不辞掉律师,成为“自我代理诉讼人”中的一员—–在她打官司的时候,其案件性质不能满足法律援助支持的范畴。但很快,她就发现法庭系统是“律师为律师设计的”,对于一个没有经过专业法律训练的小百姓而言,实在让人身心俱疲。“最后搞得你连朋友都没有了,没人再愿意听你唠叨你的官司…” 2014年,当萨拉听说安省法律援助(Legal Aid Ontario)要增加两个重要的家庭法支援类别,不禁大声称快:
LAO扩大家庭法服务范畴:鼓励庭外和解
对于寻求家庭法帮助的中低收入家庭而言,LAO终于在2014年迈出了重要一步:升级家庭法服务,新增两个项目:
项目一,Separation Agreement协助— 提供最多10小时的家庭法律师服务,帮助双方当事人审阅财务披露文件,进行和解协商,起草分居协议;
项目二,为选择法庭外调解程序(Mediation)的当事人提供6小时的法律建议。这一项目自2014年2月起在部分地区试点推出,成果显著。符合财务要求的客户可获得关于庭外调解程序的信息,并进一步获得协助,将调解协议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是可以执行的法庭令状。
符合低收入资格的客户收入门槛有所提高:配偶中一方年度总收入需要低于$18,000,另一方收入只要在$50,000以内即可。
其实在90年代中叶,LAO削减了对家庭法事务的资助,其初衷是为了节省开支,但结果却让法庭和当事人都不堪其苦:从1995到1999年间,“自我代理”的当事人猛增5倍。拿多伦多Javis和Sheppard街上的两家省级法庭举例,从2011到2012年间,将近3/4的家庭法当事人没有律师。“自我代理诉讼人现象”为法庭和法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也给案件带来了诸多拖延,增加着法庭开支。安省高院的法官David Price说, “自我代理的诉讼人很难达成和解”,因为“他们没有专业能力去收集支持自己案件的证据,或是对庭审的结果缺乏理性的估计;他们对和解没信心,把案件的命运都寄托在法官手里。”在法庭上,法官不但要审阅案卷,还要像小学老师一样为当事人传授法庭程序的启蒙课程。面对因诉讼缠身而情绪激动,不肯接受启蒙的“小学生”们,法官往往哭笑不得。Price法官认为,法律援助项目的扩张将有效帮助请不起律师的当事人推动庭外和解,大大缓解法庭压力。
在华人和新移民聚居的士嘉堡地区,本年春季LAO也推出了全新家庭法服务内容:和本区内的社区法律诊所合作,首次设置常驻家庭法律师,为本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之前只提供证书服务)。资深家庭法律师Ana Rico从周一到周五,将在5个社区法律诊所之间穿梭,为客户提供家庭法咨询。有需要的申请人需联络家庭法协调人(416-696-2992)进行初步评估。被接受成为客户后,协调人还可安排翻译服务。
更多详情,参考Legal Aid Ontario家庭法服务页面:http://www.legalaid.on.ca/en/getting/type_family.aspjia

有这样当爹的嘛:人间蒸发13年,回来向妻女索要”抚养费退款”


家庭法庭本来是调解为重,法官们不会轻易说某个家长的行为令人震惊,不过本案中的奇葩父亲让法官也是醉了,在判决中明确用”Shocking“来形容父亲的所作所为:自己人间蒸发13年,把抚养两个女儿的重任甩给前妻不管,等前妻辛辛苦苦供女儿读完大学,这个当爹的冒出头来,主动厚着脸皮到法庭上声称自己多付了子女抚养金(Child Support),要求前妻退钱!(来自案例George v. Gayed, 2014 ONSC 5360

事情是这样的,这对夫妇结婚8年,生育两个女儿,他们1988年分居,1999年离异。如今女儿一个30,一个27。父亲Dr. George是个有着博士学位的工程师,专业是飞机和舰艇技术以及造船工程,母亲Ms. Gayed读的是医科,在加拿大健康部任职。

在父母分居后的1995年,法庭判父亲每月支付750加元的子女抚养费,不想令状下达不久,父亲就宣称自己的收入下降,无力支付这笔抚养费,但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在其后的几年中,母亲屡屡要求父亲公布财务状况,父亲毫不合作。母亲眼看律师费节节升高,超过了承受能力,于是在1999年正式申请离异。法庭在抚养费议题上,根据对父亲当时收入的推定(25000每年),将每月抚养费定在了360。不合作也就算了,在离婚判决几个月后,这个工程师父亲玩起了失踪,13年间没和两个女儿通过一个电话,写过一封信,无论是生日,圣诞节,还是女儿们的大学毕业典礼,都见不到生父的影子。母亲为了找到前夫的下落甚至动用了私人侦探,但是毫无线索。
2012年,蒸发13年的父亲突然以另一种匪夷所思的方式出场。他主动找到法庭提出动议,称自己多支付了68000加元的子女抚养金,要求前妻退款。母亲当然毫不示弱,正好趁此机会要求法庭下令父亲提供财务信息披露(Financial Disclosure,并要求一旦准确的财务信息公布后,父亲需支付更多的抚养金,外加母亲多年来所花的律师费。

法庭不会偏听任何一面之词就决定谁该退钱,谁该补偿,而是要求父亲公布财务信息,并详细披露个人收入和财产(法官甚至勒令父亲当着前妻的面签署了【授权书】,以便从第三方获得父亲的财务资料)。披露的结果是:父亲不但有一个市值达到127000加元的基金账户(被法庭冻结),还拥有自己的咨询公司,担任唯一的股东,董事长,总裁。再有,他还在从英国收取一笔养老金。

法庭根据父亲的专业资历,历年收入历史记录,提供工程咨询的收费标准,以及对父亲名下信用及借贷账户的分析,对父亲的整体收入给出了评估。种种迹象表明,父亲对自己的财务状况并没有和盘托出,比方说吧,父亲的VISA信用上限高达32,而他向税局申报的全年收入只有13,在父亲自己提供的银行账户中,完全没有日常生活支出的记录(水电,房租,汽油,食物)。据此推测,在已经公布的账户之外,父亲很可能另外持有本国或是海外的银行账户。

母亲提供的宣誓证词则显示,母亲所要求的子女抚养费不但不多,还相当保守。母亲为两个女儿的高等教育支付大笔费用,女儿Amanda也为完成大学学业负债不轻。

法庭的决定是,母亲才是应该得到额外赔偿的一方。法庭判决父亲支付前妻一笔超过6万加元的抚养金,以补偿父亲失踪13年中母亲承担的子女养育及高等教育费用;此外,父亲还需偿还之前判给前妻,但一直拖欠的诉讼费17000加元,外加母亲所花的全部律师和法庭费用近7万加元。这些费用都将从父亲被冻结的基金账户中提取支付。

本案中涉及的子女抚养议题
编译自安省社区法律教育中心-子女抚养Ontario Community Legal Education-Child Support

孩子年满18岁后,抚养费就自动停止吗?
年满18岁的子女如果因为以下两个原因,而在经济上依靠父母,仍然被视作尚未独立,需要赡养的人
·        残障或疾病
·        全职读书。在这类情况下,通常子女年满22岁后,或是完成第一个大学/大专学历后,抚养金即停止。但法官也可以要求家长支付更长时间的抚养金。

如果领取抚养费的子女已经超过18岁,法官在决定抚养费的数额时,也会考虑到成年子女的工作收入和其他收入。
子女抚养费的金额是如何决定的?
【子女抚养费大纲】对加拿大不同省份的抚养金数额提供了标准参照。简言之,大纲根据付款人的年度总收入(gross income 和被抚养子女的人数,计算出每月抚养金的标准数目。在比较简单的案例中,直接遵照表格中的数据就可以了,对于复杂案例,表格数据则提供了计算的起点。
父母也可以根据大纲提供的标准,在法庭之外自行协商决定抚养费的数额,并写在书面协议中。
父母可以用加拿大司法部网上的计算器(Table Look Up),输入孩子的人数,付款人总收入及所在的省份,轻松计算出大纲中规定的应付数目(只作为参考,并不是法律文件)。网址为www.justice.gc.ca/eng/fl-df/

除了上述表格所规定的标准抚养费,付款人还需要支付额外的花销吗?

除了表格中规定的数目,支付抚养费的家长还可能要承担特殊非常规的花费,用来涵盖子女的健康,教育,及课外活动花销,可能包括:
·       和子女共同生活的家长因工作,就医,求学而产生的日托费用;
·       孩子的医疗和牙科保险费;
·       为了满足孩子的特别需求而支出的学校和教育项目费用;
·       大学,大专教育的费用;
·       孩子的课外文体活动费用,如参与运动或音乐课程;

法庭在决定特殊花费时,会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衡量标准,并判断花费的合理性。如果父母曾经和孩子共同生活,法庭也会考虑父母分居前家庭的消费模式。如果花费合理且必要,父母双方需要共同承担费用(根据各自的年度总收入按比例分担)。如果子女自己有收入,如课外打工兼职,在父母分担费用前会将子女的收入减去。在本案中,法官认为两个女儿的高等教育符合家庭传统 ,因为父母都有高学历,女儿在求学期间也有兼职补助自己的花销,母亲已经为女儿的教育尽其所能的投入,缺席的父亲应该分担这笔费用。

申请人有没有可能追补过去年份中的抚养费?
是的,本案中法官的判决就是典型的追补情形。这里法庭考量的因素包括:
·       为什么抚养费的申请被延迟;
·       付款方家长的行为;
·       子女当前和过去的实际情况;
·       追补抚养费会不会给付款家长带来经济和生活困难;
通常,法庭会追补过去3年内的抚养费。不过,如果付款人的行为应受谴责,法庭也会打破3年的时限。

法庭依据哪些材料决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在抚养费申请递交的30天内,付款一方家长需提供关于其收入的详细资料,如果抚养子女的家长收入也在考量之内,则也要提供同样的信息,可包括但不限于:
·       报税的回执;

·       雇主提供的收入证明;

·       如果家长拥有自己的生意,则需出示公司财务报告;

·       加拿大税务局寄来的Notice of Assessment
如果抚养费的数目是由法庭来裁决的,提供财务信息的家长在另一方家长的要求下,必须更新财务状况(每年只能要求对方更新一次)。
如果父母双方通过法庭外协商,将子女抚养费的数目写在了分居协议中,建议收取抚养费的家长将更新财务信息的条款一起写进分居协议。
如果付款人拒绝提供财务信息,法庭会怎样裁决?

根据【联邦子女抚养大纲】Federal Child Support Guideline

19条规定,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由法庭来强加推定父母一方的收入(Impute Income)。这些情形中即包括了本案涉及的要点:
·       父母一方未能履行法律义务,向法庭呈交收入信息;
·       父母一方故意失业,或故意从事低于个人能力资历的职业,除非是出于照顾未成年子女或配偶的需要;
在先例法Smith v. Smith 2012 ONSC 1116中,法官进一步解释道,法庭在推定付款人的收入时,会考虑付款人的年龄,学历,经验,技能,健康状况,收入历史,以及如果付款人充分运用其能力工作时理应获得的收入。同时,付款人有义务积极寻找就业机会,最大化个人收入,以满足被抚养人的需求

本文是根据家庭法律师博客,法庭判决原稿,以及【安省社区法律教育中心】网站上提供的普法小册子编译的。

读者如有具体法律议题,请咨询家庭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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