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 哪里提出?


想象一下这个场景: 多伦多的律师索狄先生在Facebook上结识了伦敦的医生贝蒂女士,二人聊得非常投机。当了6个月的网友后,贝蒂做出了一个重大决定:搬到多伦多,嫁给索先生。和很多传奇的因缘不同,这段跨国恋情的寿命短暂,婚礼过去刚半年多,两个人就劳燕分飞。贝蒂女士回到老家伦敦定居。索先生则依然在多伦多从事他的律师行业。这时候,两人还有最后一个问题要处理:从法庭获得一纸离婚证书。两人在安省有一处婚姻屋,没有小孩。

此刻矛盾出现了:这个案子该由哪家法庭立案办理?

贝蒂女士先下手为强,在伦敦的法庭提出了离婚申请,那天是2015年7月2日。 但作为医生的贝女士显然对法庭的表格文件并不熟悉,她首次提交的申请材料有重大缺陷,直到9月23日,这些缺陷才被完全修改正确。也就是说,9月23日才是贝女士的离婚申请生效的日子。

而多伦多的索先生也没有等待太久,紧随贝女士的节奏,他在2015年7月14日向安省的法庭递交了离婚申请,并试图将申请呈交位于伦敦的贝女士。索先生称,贝女士蓄意逃避接受来自安省的文件,贝女士则说,索先生的文件寄错了地址。但有一点可以确认,那就是在9月11日,贝女士便明确得知,索先生已经向安省法庭提出离婚申请。索先生同时提出动议,要求安省法庭将贝女士在伦敦的离婚申请“搁浅”。

现在,安省的法庭需要做出判断:这桩申请应该在安省法庭继续下去,还是应该由伦敦的法庭接手? 贝女士和索先生争执不下,都希望案件在自己家门口展开。

贝女士的理由:
  • 她率先在伦敦的法庭提出离婚申请 (她承认申请文件有重大疏漏)
  • 她无法承担在安省进行离婚诉讼的相关费用(法庭不能认同这一说法)

索先生的理由:

  • 在贝女士最终递交正确的申请文件前,索先生向安省法庭提交了正确的申请
  • 两人在安省注册结婚,婚姻屋位于安省
  • 索先生在安省工作,并在安省拥有财产

法官在衡量了两人各自的理由后,认为贝女士的说法站不住脚,贝女士是名在职医生,其收入完全可以支付相关诉讼费用。而且,贝女士可以请安省的律师代理,并通过电邮传递文件,通过电话会议的方式出席法庭听证。法官给出了一系列具体命令,推动案件的进展:

  • 贝女士有60天的时间对索先生离婚申请作出回复,并向法庭呈交相关文件;
  • 双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互相呈交文件;文件送达日期为邮件发出当日;
  • 贝女士可使用律师行作为中介,向安省法庭呈交文件

法律小常识: 离婚申请的提出

根据加拿大联邦法立法【离婚法】第3条的规定,

  • 在离婚案件启动之前,如果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某个省份居住至少一年,该省份的法庭便可受理该夫妻的离婚案。

  • 如果夫妻双方在两个省份的法庭分别提出离婚申请,那么,率先收到申请的法庭将受理该案件。

  • 如果夫妻双方于同一天在两个省份的法庭分别提出离婚申请,且30天内没有任何一方撤诉,则案件将转交给联邦法庭受理。

让我们再用案例解释一下这几条法规:

案例一:艾玛与吉姆与2012年1月在安省结婚,2014年1月,二人正式分居,艾玛回到温哥华工作,吉姆一直居住在安省。2015年2月,两人开始离婚程序。此时,以下申请都被视为有效:

艾玛可在BC省法庭提出离婚申请;
吉姆可在安省法庭提出离婚申请;
同时,艾玛也可在安省法庭提出离婚申请;
吉姆也可到BC省法庭提出离婚申请。

案例二:2012年,伊思和弗里德在阿尔伯塔省相遇并结婚,2015年春季,他们提出了分手。弗里德搬到安省定居,伊思则在加拿大的各个省份间穿梭,做不同的合同工。2016年春季,弗里德在安省住满一年,伊思则是在魁北克待了3个月,又到海洋省住了5个月,又飞到BC省工作4个月。这时候,只有安省的法庭可以受理两人的离婚案。离婚申请可由任何一方提出。

从父子遗产之争 谈谈房屋产权


故事从一对父子的分分合合开始。

父亲老博生于匈牙利,1957年移民加拿大。儿子小博自幼和老家的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直到16岁那年才来到温哥华和父亲团聚。小博回忆说,和父亲的关系并不一帆风顺,父亲常常醉酒,一喝高了就对儿子拳打脚踢。渐渐长大的小博希望离开父亲一段距离,开创自己的生活。他搬到了南方的加州,结婚生子。虽然父子并不和睦,依然保持着联络。尤其是小博的三个儿女降临后,父子间往日的不快被祖孙的天伦之乐取代。爷爷老博和孙子孙女们非常亲近,他一年中会飞到美国几次探望孩子们,小博一家也常常北上温哥华,全家团聚。

2000年的时候,父亲老博已经是85岁高龄,他感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在走下坡路,开始和儿子谈论起身后事。老博除了这个独生子,再没有其他的亲人。老博对儿子表示,希望把自己唯一的财产----温哥华的房产转给儿子,免得再费周折起草遗嘱。小博便从电话簿上找到了当地一家律师行的联系方式,并向律师表达了父亲的意愿。

在父子一同前往律师行前,律师波利特先生根据客户的提供的信息,为老博准备了三套方案:
  1. 将房产彻底转到儿子名下
  2. 老博和小博共同持有房产(joint tenant)
  3. 小博注册成为房产的“受托人” (trustee)

在和父子两人见面时,波利特律师详细解释了三种方案的区别,并建议“共同持有”更适合父子当前的情况:其一,父亲仍持有产权,可保持当前较低的地税;其二,如果儿子在父亲之前去世,房产依然在父亲名下,而不会传给儿子的遗产继承人。

老博表示听明白了共同持有是怎么一回事,并签署了律师起草的产权转让书(transfer), 把儿子的名字作为共同持有人注册到了产权上。

就在父子见过律师的10天后,小博带着媳妇一起看望父亲。一进屋,就发现老博又喝高了,他开始对小博骂骂咧咧,并对小博的家庭出言不逊,小博一气之下,带着媳妇头也不回地走了。

这次争吵过后,老博想反悔,他来到律师办公室,说自己和儿子吵架了,想把儿子的名字从产权上拿掉。律师告诉老博,那就需要父子两人同时在产权转让书上(transfer)签字,并在见面后将转让书寄给了老博。

不过,老博终于也没有痛下决心将儿子从产权上踢出。实际上,自从2000年2月吵架过后,父子两人在其后的4年里就处于失联状态。等到小博再次听到父亲的消息,老博已经躺在了医院的重症病房里。

就在2004这一年,老博的身体和精神都每况愈下,并被诊断患上了老年痴呆。尽管老博一再表示想回到自己的房子居住,但实际上他已经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不得不在长期护理中心接受看护。同时,小博接管了父亲的房产,并在2006年初将父亲原来的房间出租。老博得知自己的房间已被陌生人占据,勃然大怒,他对儿子十分不满,认为儿子在盗窃自己的财产。2006年8月,老博制定了一份遗嘱,将40%的遗产留给朋友老罗,30%留给另一位朋友的亲戚,20%留给孙子们,10%捐给教堂。不留一分钱给儿子小博。

2008年,老博离开人世。关于房产的争端却在小博和朋友老罗之间风生水起。老罗拿着老博的遗嘱来到法庭,要求获得40%的遗产权益。

法官在听取了各方陈词后,认为房产的全部利益应归儿子小博所有,理由是:

  • 2000年之际,老博的意愿是通过“共同持有”方式,将房产赠与儿子;
  • 在赠与之际,老博完全明白“共同持有”产权的后果;
  • 老博之后改变了主意,但并没有在产权上将儿子的名字撤销。他在2004-2008间的言论和举动暧昧不清,很可能是受到了老年痴呆症的影响,因此不具有证据价值。
  • 共同持有的产权注册一旦完成,儿子小博便享有了房产利益。


听完了父子的故事,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房屋产权的两种普遍形式:

  1. 共同持有Joint tenant:

共同持有的最大特点就是“right of survivorship”,即当持有人之一离世后,房产会自动转到活着的持有人名下,无需缴纳遗产鉴定费,且不受遗嘱干预。夫妻之间常常采用共同持有方式。

举例说,Mary和Sam是夫妻,他们以Joint Tenancy的方式联名拥有他们的主要住宅。Mary在她的遗嘱中写明,她过世后,她对这个房子的部分所有权将留给她和前夫的孩子Frank。但是,Mary过世后,这个房子的所有权根本不会进入Mary的遗产,而是全部自动转到Sam名下,Frank什么也得不到。只有等Sam过世时,这个房子才可以被Sam留给他的继承人

  1. 份额持有Tenant in common

同一个资产的拥有者们可以拥有相同或是不同份额的资产。任何一个持有者都可以将他的份额转让给别人或是作为遗产留给他所指定的受益人。兄弟姐妹,朋友合伙投资时常采用份额持有方式。

如果上述案例中Mary希望将自己在房产中的权益留给她和前夫的儿子Frank, 那么选择份额持有则可以达到这个目的。假设Mary和Sam以50%:50%的方式持有房产,在Mary去世时,房产价值一百万,那么依据Mary的遗嘱,Frank可继承房产50万的价值。


安省民事官司,也有法律援助!




麦克一家人受到房东的不公正对待,为涨房价房东谎称自己要入住公寓,而将麦克一家人”赶走“,但搬家后两个月,麦克就发现”招租“的广告又在旧公寓的窗子上挂了出来。原来房东是想趁机大涨房租,多赚一笔。麦克将房东告上了房东租客委员会,要求赔偿搬家花销和搬家后多付的租金,经历一番周折总算拿到判决,但房东根本不理睬,几个月过去了,赔偿金连影子也没见到。麦克多方打听,才知道可以将委员会的判决送到小额法庭执行。这对麦克又是全新的领域,好在他在小额法庭的民事法律援助中心获得了律师义工协助,帮他确定了需要填写的表格,为他讲解了法庭流程,甚至协助他完成了表格的填写。折腾了将近一年,麦克总算从前房东那里收到了赔偿支票。

安省的法律援助Legal Aid Ontario服务类别并不涵盖民事诉讼。有心公益的律师们深知民事诉讼为当事人带来的困惑和精神,财务压力,因此通过Law Help Ontario这一援助项目,为诉讼人解忧:

律师做义工,提供民事案件法律援助:Law help Ontario

除了政府拨款自助的法律援助项目,不小心陷入民事官司的当事人是不是完全孤立无援呢?
虽然律师们的劳动一字千金,但是有心投身公益,为当事人做义工的律师还是有的!Law Help Ontario就是致力于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的民间非营利项目。Law Help Ontario提供的法律服务涵盖三级法庭:小额法庭,安省高院,联邦法庭。


小额法庭:三类服务

第一类:免费法律咨询 (每次30分钟):多伦多和渥太华的服务中心有律师面对面服务,安省其他区域的居民则可通过电话获得;在见面或电话咨询中,律师将为客户解答案件流程—如何起诉,被诉后如何辩护,在发出诉状前应考虑的因素,在执行判决前应注意的事项;帮助客户解释小额法庭规则;告知客户应使用哪张法庭表格,协助表格的填写;帮助客户评判案件的优势和劣势。

多伦多和渥太华的居民可直接走访下面两家位于小额法庭内的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Toronto: 47 Sheppard Avenue East, Room 305 (on the 3rd floor)

Ottawa: 161 Elgin Street, Room 5027 (on the 5th floor, beside courtroom 52) Monday – Friday, 9:30 am – 4:00 pm.


第二类:当值律师服务:和刑事法家庭的当值律师类似,可在动议听证,调解会议,债务人法庭,或民事庭审当日为客户提供协助 (只限于多伦多和渥太华)

第三类:律师代理客户出席庭审: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当事人可能获得律师帮忙出庭的服务。这项服务必须在您进行过和解会议,获得开庭日期后方可申请。一旦申请被批准,您将可能获得律师义务协助即将到来的庭审,其涵盖的服务包括:提供法律建议,指出您的优势劣势,协助和解的洽谈,在庭审当日出庭代理。

安省高等法院:免费法律咨询

不能提供上庭代理和当值律师,只提供小额法庭的第一类服务:免费法律咨询,由律师解释诉讼程序和民事法庭规则。这对于中低收入客户已然是巨大的帮助,要知道民事诉讼律师每小时的收费可是动辄数百。多伦多和渥太华的客户可直接到以下服务中心咨询:

Toronto: 393 University Avenue, Suite 110 (behind the elevators)

Ottawa: 161 Elgin Street, Room 5027, 5th floor (beside courtroom 52) Monday – Friday, 9:30 am – 4:00 pm.

首次买房菜鸟:诉讼缠身 濒临破产 只因当年没验房 (Tarion warranty)

小华(Sydney Walters)2004年从一手业主手上,以32万元购入一间2002年落成、位于Hollywood Hill Circle的半独立屋,希望能让全家人享受到城市田园兼备的近郊生活。他承认自己买房时确实菜鸟,认为两年新的房子,能有啥问题?因此没有验房就住了进去。这也就罢了,住进去之后发现房子不对劲,冬天极冷,一个月的取暖费能有400元,一开暖气,房顶上的冰雪刷刷融化成水,顺着墙体漏到屋子里;夏天屋子里如同蒸笼,霉菌繁生,小华一度带着家人在后院的帐篷里过夜。
小华刚开始接到400元的取暖费账单,还继续天真地以为家家都是如此。越住越觉得蹊跷,便开始请各种装修师傅验房人员来查看,左看右看,6年过去了,谁也没说出所以然。直到2011年,小华购房后的6年,一位装修师傅才发现罪魁祸首:原来这房子的屋顶压根没装保温层(insulation).
搬进房子之后,他的家人开始出现健康问题,包括哮喘和严重过敏,专家和医生建议他们搬到其他地方居住。小华如今有家不能回,和老婆儿子以1,000元租住位于一街之外的地库公寓单位。他一边交着房贷,一边付着租房,不胜其苦,担心快要破产。为了不让发霉的房子荒芜,他还常常回去修理草坪,打扫院落。看着邻居们在后院怡然自得乘凉烧烤,小华欲哭无泪。
小华在2012年1月入禀法院,控告旺市政府、建筑商及新屋保险公司Tarion Warranty Corporation,声称三方须为房屋保温层缺失所造成的损失及相关清理费用负责,要求赔偿50万元。
他其后在2013年再次入禀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200万元家居损毁和人身伤害损失。结果被告们没有一个人认账,他们开始了连环诉讼大战:旺市政府起诉了建商,建筑商起诉了市政府,第一任房主,一家装修商,装修商又起诉了保温隔绝层公司。各方都在诉状中称:这不关我的事,如果法庭判决小华获胜,该赔钱的是别人,不是我!建商的老板还曾嘲笑小华:“我倒要等着看法庭怎么判这个案子。一个房子住了5年,您居然就没发现房顶没有保温层?实在可笑,可笑!”
按照城市条例,新房在出售前必须经过市政府的检验批准,保证房屋建筑符合安省的建筑标注法规[Ontario Building Code]. 小华从市政府披露的材料中显示,当年市政的验房人员只说明一楼和二楼装有保温层,却没提到屋顶。
小华在诉状中称,建商没装保温层,属于民事疏忽(negligence),市政的验房师没有注意到这一纰漏而批准了新屋出售,也属疏忽。
经过最近的调解后,对Tarion及保温隔绝层公司的诉讼已经撤销。余下的诉讼陷入胶着状态,控方律师表示,案件将于明年初开审。
根据当时华特斯雇用的承包商的估计,要修好这间霉菌失控滋生多年的房子,或需37万元,比原本房价还贵5万元。近日小华已经收到旺市法律顾问提出的和解建议,表示可以“付订金聘请和支付一名承包商,以完成他家中的室内维修工作……包括安装隔绝恒温保护”。由于案件依然进行,小华表示,不能评论和解建议内容。小华的遭遇至少告诉我们两件事情:
1.买房前一定要验房。
2.新房如有问题,及时寻求Tarion Warranty 保障或赔偿。
所有从建筑商处购买的新房,都受到Tarion Warranty的保护,不过这一保障有时限,也就是说,如果想求偿保障的内容,必须及时填写以下的保险申报表格:
• 30日表格(30-Day Form):这份表格应在交房之后30天之内提交,该表格包含交房前检查所发现但还未能解决的问题以及交房后新出现的问题。
• 第一年年终表格(Year-End Form):这份表格在交房后第一年的最后30天内提交,该表格包含至今未解决的问题清单和新出现的问题清单。
• 第二年表格(Second-Year Form):这份表格可以在交房后第二年的任何时间提交,该表格包括任何交房后前两年保险所涵盖的缺陷以及重大结构缺陷。
以下表格是Tarion概览:
保障内容入住前1年内2年内7年内
押金保障(只限自拥房屋)X
推迟交房保障(只限自拥房屋)X
建材问题、装修材料问题及施工问题X
未经同意使用替代品,如更换装修材料X
任何违反安省建筑标准法的问题X
任何不符合安省建筑标准法,而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缺陷XX
地下室和房屋地基漏水XX
由于材料问题所引起的门窗漏水XX
由于施工或材料问题所引起的电路、下水管道和供暖系统故障XX
由于施工或材料问题所引起的外墙脱落,错位,和变形XX
重大结构缺陷XXX
那么,小华家中的霉菌污染,现在是否有可能通过Tarion保险求得赔偿呢?答案是:如今为时已晚,过期不保。不过,如果我们把时钟播回刚刚交房的那年,再来看Tarion能为这栋不走运的房子做些什么。
1.如果房主在第一年内发现房内的霉菌是由于“建筑材料或施工的缺陷”而引起,则可以向Tarion申报损失赔偿;(以此类推,所有一年内保障内容均适用)
2.如果房主在两年内发现霉菌是由于“材料问题引起的门窗漏水”而引起,则也属于Tarion保障的范围。(此类推,所有两年内保障内容均适用)
过了两年的期限,只有“重大结构缺陷”所造成的霉菌才有可能向Tarion申报,比如,由于房屋承重结构缺陷导致地下室裂缝而生出霉菌。
另外还需注意,Tarion只管屋子本身的损失,却不管屋子里的家具,也不负责房主自己装修而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是由房屋保险涵盖的。至于种植大麻,室内植物,加湿器过度所导致的霉菌,也不在Tarion的保障范围之内。

加拿大离婚法的前世今生

七夕当日,在朋友圈刷屏,看到两则新闻,一则来自我钦佩的老师,幸福晒出夫妻20年结婚照,二人穿着结婚当日的白色礼服,礼服的样式早已过气,显然上衣的扣子也是花了一番功夫才系的上。岁月有痕,脸上的知足喜乐却同20年前那张青涩的结婚照没什么两样。他们相识24小时就定下终身,携手赴美读书创业,曾经历过辛苦的异地恋情,先生每周开着破车到太太读书的地方小聚半天,又匆匆分开,奔向各自学习工作的轨迹。一晃数年,二人事业有成;又一晃数年,夫妻自我创业的生意路开启,用心经营,讲课分享理念,乐此不疲。


此刻,当二人重温婚姻誓言的时候,另一则移民故事却介绍道,当今加拿大华人移民离婚率高达60%,或是因为夫妇两地分居太久,一方不甘寂寞,移情别恋;或是因为二人脚步不合拍,事业上出现沟壑,导致感情疏远直至破裂。


刷屏尚未结束,家中长辈也凑热闹发七夕贴,帖中教诲,牛郎织女留给我们的遗产并不是”中国式情人节,而是对婚姻的尊重和坚守。话说牛郎织女育有一儿一女,但因为丈母娘极力反对,儿女年幼的时候就被迫常年分离,一年只在农历七月初七见一次面,但感情从始至终好的不得了,成为后世夫妇白首不离的楷模。


婚姻法溯源


不要说在牛郎织女的年代,就是在加拿大,我们把万年历翻回到1867年,第一步宪法诞生的时代,距离现在148年:那时候,离婚法庭简直就是一桩骇人听闻的事情。所有的离婚官司都需要像今天的法案一样在联邦国会内通过三次投票,再经参议院批准。


加拿大第一任司法部长,约翰.麦当劳说:


“建立离婚法庭很可能让离婚变得廉价并容易。这将大大动摇婚姻关系的稳定。我希望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种玩意都别在加拿大出现。”


这不是部长大人的一己之见,而是整个社会的价值观折射。


渐渐地,一些省份根据英国法典的精神设立了省内的离婚法案,根据这些法案,夫妻凭啥能离婚呢?只有两个原因,第一,妻子与人通奸;第二,丈夫以倒行逆施的方式通奸,或对妻子残暴不仁。如果因为妻子出轨离异,妻子根本别想获得任何配偶赡养费。丈夫申请配偶赡养费?那更是闻所未闻的事情。


第一部全国性质的离婚法,直到1968年才由联邦议会通过实施,Divorce Act 1968,到今天连50岁都不到!这部离婚法的推出,确立了一个里程碑式的原则,那就是,除了“通奸,残暴”这样的理由,夫妇分居一年后即可申请离婚,这也就今日通行的”no-fault divorce” (无过失离婚)。


插播笑话:
一个农场主走进家庭法律师办公室,律师问,“有什么需要帮助?”
答:那啥,俺想离个婚。


律师:你有什么法律上的理由(do you have any grounds? 在法律上意为婚姻破裂的理由。ground还有土地之意)


农场主:有啊,俺家140公顷田地。
律师:不是不是,我是想问问你这个案子成立不成立(do you have a case? case, 法律上解释为案件,日常用语中意为箱子)
农场主:箱子咱家没有,不过有一辆约翰牌拖拉机(a case, No, but I have a John Deere)
律师:你没听懂我说啥,我再来问一次,你对你媳妇有怨气?(Do you have a grudge? grudge意为怨恨,读音近似garage车库)
农场主:那是,拖拉机就停车库里。
律师:听着,你有没有官司要打?(Do you have a suit? Suit在法律中意为诉讼案件,在日常用语中指的是西装)
农场主:有,每周天去教堂都穿!
律师:先生,您听好了,您的太太有没有把您打起来? (Does you wife beat you up or anything? Beat up意为大打出手,农夫将Beat和Up分开理解)
农夫:不用打,我俩人每天早上4点半准时起来下地做活。
律师终于忍不住了:好吧,那您凭啥要离婚?
农夫:俺俩人鸡同鸭讲,从来说不到一块去。


农夫终于说出了律师的心声!


插播完毕。


这个笑话是要告诉大家,现在,”话不投机“可以成为两口子离婚的理由,只要正式分居一年就可以向法庭申请了。这样的规则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呢?仅仅在48年前。


在安省离婚


和往常一样,我们先来看看哪部法律法规管离婚这些事:


联邦立法 Divorce Act 离婚法: 规管离婚,抚养,配偶和子女抚养金议题
省级立法  Family Law Act 家庭法: 规管财产分割和抚养金议题
省级立法  Children’s Law Reform Act, 规管子女抚养议题


离婚官司要到哪个法庭?


安省的一些市县已经有了统一的家庭法专门法庭,处理所有的离婚相关事务。


不过在多伦多市和皮尔区,家庭法官司还要分作两个法庭:
省级法院Ontario Court of Justice:   只处理涉及抚养权和赡养费的案子。
省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 在省级法院的管辖权之外,处理涉及离婚和财产分割的案子。


离婚需要什么理由(grounds)?


过失理由:
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残暴行为,可以是肉体或精神上的,使得对方无法忍受,不能再生活在一起。
配偶一方出轨 (出轨人本人不能提出离婚申请)


如果离婚申请基于过失,则无需等待一年的分居时间,可以立即向法庭申请。


非过失理由:


分居一年后,可提出离婚申请。多数人会选择这一理由。
分居,并不一定要生活在两个房子里。在多伦多这样房价高得离谱的城市,离得起婚,搬不起家。即使两人分居后还生活在一栋房子里,只要他们符合以下条件,就算分居:
几乎不沟通,不在一起吃饭,不共同参加社交活动。


离婚法鼓励配偶复合:


虽然离婚容易了,婚姻法中还是传承了流传几个世纪的婚姻至上精神。两人尽管闹到离婚的地步,还是可以看看有没有机会和好,离婚法说了:
  1. 分居一年的过程中,若夫妻二人以复合为目的再度同居,只要同居天数不超过90天,则不会影响一年的分居期。
  2. 律师的责任:每个法律顾问在经手离婚案件时,都要和客户探讨复合的可能,并建议客户参加婚姻劝导。
  3. 法官的责任:除非两口子非离不可,再也没有回旋余地,法官在听取离婚官司的证据前,也必须要问问夫妻还有没有复合的可能。只要可能性存在,必须当场休庭,给予配偶和好的机会。

解雇通知和解雇金:多少才算合法?



吉利和马克经历职场7年之痒


吉利和马克是安省一家车行的销售,他们在车行工作7年,都被晋升为部门经理,年薪达20万,其中包括佣金,补贴,奖金和工资。这时候,7年之痒出现了。


年初,雇主拿着两份合同来到吉利和马克面前。


马克的合同上写道:


终止:雇主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合同,且不提供任何解雇通知。


吉利的合同略有不同: 解雇前需要给予两周的通知,或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支付两周的薪水作为解雇金。


吉利和马克都自愿签署了这份与雇佣法精神不符的合同。


合同签订的6个月后,吉利和马克双双被解雇。


雇主自知合同条款不妥,因此按照省级《雇佣标准法规》上的“法定通知期”,主动支付给两人6周的解雇金。


如果您遭遇类似吉利或马克的解雇事件,您会拿着解雇金,扭头寻找下一份工作,不再和原雇主纠缠?还是会以“非法解雇”起诉雇主?


既然雇主已经支付了法定的解雇金,将雇主告上法庭是否会收获更多赔偿?


解雇怎样才合法?成文法这样规定:


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合法解雇的两种方式:
  1. For cause, 有理由解雇,由于员工的严重过失和不当表现引起,雇主无需给予提前通知或解雇金
  1. Without Cause 无理由解雇。雇主需提供合理的提前通知,或者在不予通知的情况下,给予通知期内员工应得的薪水加假日福利,也就是解雇金


在加拿大,多数雇主会按照第二种方式请员工走人。并且,雇主更愿意付给员工一笔解雇金,而不是提前通告----一个知道自己被炒鱿鱼的员工留在岗位上,工作表现想必不会很佳,因此雇主也就给钱了事。


那么什么样的通告期算是合理合法的?您要是查看省级成文法《雇佣标准法案》,会发现里面对通告期做出了界定,不过,下面这个表格,只是法定的最低通告期。如果雇主连这样的通告期都没能满足,那就明摆违法了,员工要告老板非法解雇,那是屡试不爽的。


也就是说,如果吉利和马克的老板真的按照合同条款,不给任何通告或解雇金就炒掉两人,一句话,非法解雇!即使两人自愿签署了合同,其中的解雇条款不符合雇佣标准法,条款无效。


受聘时间
法定通知期
3个月或以下
3个月至1年以下
1星期
1年至3年以下
2星期
3年至4年以下
3星期
4年至5年以下                   
4星期
5年至6年以下
5星期
6年至7年以下
6星期
7年至8年以下
7星期
8年或以上                      
8星期


备注:本表格来自安省的《雇佣标准法例》(2000年),《雇佣标准法例》为安省大部分雇员提供保障,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人及学生。然而,并非所有职业都受这个法例保障。例如,《雇佣标准法例》不适用于受联邦法例规管的行业,包括邮政、运输、银行及广播。不适用于受工会保护的雇员
解雇怎样才合法?案例法这样说:


再有,大家别忘了,我们的案例法体系对成文法做出了另一番诠释。在法官眼里,最低通告期并不适用于所有个案。通过案例法的判决,法庭上还有另外一套通用的标准,用来判断雇主给出的通告期是否合理。这其中的里程碑式案件是1960年的 Bardal v. The Globe and Mail, 本案中确立的4个衡量要素到今天依然适用,被法律界称作Bardal 要素,包括:
  1. 员工的年龄
  2. 员工在雇主公司工作的时间
  3. 雇佣关系的性质(员工的技能和级别)
  4. 相似工作机会是否容易获得


除了这4条基本衡量要素,法庭在裁决合法的通告期或解雇金时,还可能考虑:


  • 被解雇的员工是由于雇主或猎头的诱导,而辞去本身稳定的职位,加入雇主的公司;
  • 雇主对被解雇的员工给出了误导性的不实指控,导致员工被解雇后难以获得新的工作机会;
  • 雇主拒绝为员工提供推荐信;
  • 员工有残障;
  • 员工被解雇时正在怀孕;
  • 员工的雇佣合同中含有”不竞争” 条款(non competition, non solicitation), 致使员工被解雇后的一段时间内无法在相同领域内另寻职位;
  • 员工被解雇后,是否努力减少损失(积极寻找新的工作机会);
  • 雇主在解雇时是否有恶劣行为。


一句话,合理合法的解雇期,并不存在固定公式。而是成文法,案例法,具体案情相互作用的结果。衡量多种元素最终的目的,就是要决定员工被解雇后,再就业的难度有多大。


如果雇主或员工单纯认为,根据成文法中的通告期表格就能一下子决定通告期或解雇金,非法解雇的诉讼案就不会层出不穷了,雇佣法的律师们也没饭碗了。


多数非法解雇案件(wrongful dismissal), 不是关于雇主有没有给出”正义的理由“,而是关于”解雇金给的够不够“。


吉利和马克的诉讼案


吉利和马克没有拿着解雇金一走了之,他们把雇主告上了法庭。这个官司一路打到了加拿大最高法院。


高院在判决中的论述,解释了成文法和案例法的精神:


雇主在合同中,明目张胆地试图从法定最低通告期中脱身,这样的企图是否意义重大?


答案是,这绝不是小事一桩。如果雇主可以随随便便在合同中降低法定通告期,甚至野蛮剥夺通告期,而得到的惩罚最多不过是在员工追讨解雇金时,以成文法规定的通告期进行补偿,那不就等于鼓励雇主:把合同中的通告期降到最低,没有才好。如果员工不懂法,懒得追究,雇主可以随意解雇,轻松逃脱法律责任;如果员工懂法,提起诉讼,那最多也就是赔偿一下法定的解雇金。这对员工无疑是不公正的!


况且,雇主本来就占有更多的资源,和员工比起来是”更精明“的一方,法庭认为,雇主理应在雇佣合同中遵守劳动法条款,而不是主动违反。


高等法院认为,吉利和马克不应仅仅享有法定通告期,而是应该以案例法的原则对待此案,给出高于法定最低通告期的裁决。


怀疑自己被非法解雇,您该怎么做?


  1. 如果您觉得雇主提供的解雇金不合理,在接受解雇金并放弃诉讼权利前,先获得法律建议;否则可能失去起诉的权利。
  2. 立即开始寻找下一份工作,即使之后你起诉了雇主,也需要向法庭证明你努力减少损失。将您投递简历找工的历史做详细的记录,包括发出的电子邮件和申请信。
  3. 如果您认为雇主基于您的年龄,性别,宗教信仰或其他个人因素而解雇您,您或许可以向人权委员会投诉,请先咨询律师意见。